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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分析探讨[毕业论文]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裁定。劳动争议划仲裁委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代捅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歉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而工甍会是社会团体,用人单位也浏有企、事业单位,它们均不乳是行政机关,由这些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捧然也不是行政机关。由它做稚出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自寐然也不是行政行为,更谈不嵊上是具体行Р-5-Р政行为。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沏委员会的裁决、决定或者通踽知进行司法审查是不合法理颈的。其二,司法审查是行政蝽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俘庭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锘审理,所作的Р判决、裁定漏是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法院訇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泌,做出的判决、裁定是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其三,如果梨是司法审查的话,就应以劳谢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酱而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勰案件并不以它为被告,劳动忘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人民法勒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镉事人。我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呒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魍争议时应引入民法的有关规栖定,对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曾向单位提出请求,或到行彦政部门信访举报的,应当按呤照民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饿,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也可中腋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仲裁部门应当适用60天的时瞧效规定,而法院应当按照民圉法通则时效两年的规定来审宛理。Р《劳动法》虽为全国擘人大通过的法律,但却是由劳动部所起草,带有明显的巡“部门立法”色彩,中间有”强烈的部门利益条款。《劳秫动法》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缶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而镣且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它仲裁,然后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椭。同时又规定了极短且极不诨合理的仲裁时效,这些都是茬为了部门利益。为了本部门惟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是其特点之一亩。这样做的结果导致法律偏葭离了公平和公正的轨道,公で平和正义得不到伸张。而人桉民法院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正可以弥补危《劳动法》立法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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