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解决;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职鸩权决定。第一种情形,诉讼费的负担作为调解协议的一项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Р慧一致的结果。第二种情形,是人民法院根眸据诉讼费负担原则,按当事人应负担的比例,以决定的形式在调解书中确定,而不是作为调解协议的一项内容,是体现国家ス意志的结果。同时,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无须在调解书之外另行制作⑵决定书,将决定负担的比例记入调解书即钠可。Р有观点认为,司法实务中有亲的当事人虽对争议的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恍,但认为承担诉讼费便是败诉,而不愿承晶担诉讼费;有的当事人还会以对方承担诉厍讼费为调解的条件,若对方不承担诉讼费麒,就不接受调解协议中的条件。在这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就不能依职权决定诉讼疔的负担。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作此规芘定,主要是以促成调解成功为目的,但同ぅ时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当事人以诉讼费的ㄚ负担为达成调解协议的条件,人民法院就鹫不能依职权决定诉讼费的负担,应在当事娶人不以诉讼费的负担为条件时,才能依职陀权决定诉讼费的负担。Р另外,人、民法院在依职权决定诉讼费负担时,应遵蛰循《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由瞒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猴方分担”的原则,而不能任意为之。同时佟,还应注意的是,不能以当事人在调解协遗议中所作的让步作为过错或责任来决定诉鲥讼费的负担。Р八、关于先行调解Р《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当ラ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缏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S”此规定看似《若干规定》作出的新的规燧定,实质上是缘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诃讼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5条帜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眚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é”《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B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篾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所谓“举餮重以明轻”,如某公园内书写“不得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