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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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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元含医疗费.显著低于上诉人应Р 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般的合同关系Р 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纠纷.而本案Р 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中.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Р 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的处理并非针Р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Р 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的生存权益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Р 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Р 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Р 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成显失公平Р 有一般合同的属性.故广汉市人民法院将Р 本案按照一般民事诉讼处理.以业主刘三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Р 明为当事人.并无不妥.亦无损当事人的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Р 法权益。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Р 其次.关于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年月Р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日判决:Р 一Р 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撤销广汉市人民法院广汉Р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Р 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二、撤销上诉人黄仲华与被上诉人刘Р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三明为业主的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Р 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订的赔偿协议Р 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本判决为终审判决Р 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Р 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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