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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物业类纠纷案例-课件(PPT演示稿)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3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三、物业小区常见纠纷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四、物业小区常见纠纷实际案例分析?【案例 1】:共有部分使用权纠纷桃花岛系本市一高档住宅小区,业主欧阳锋和黄药师系上下楼邻居。 2011 年4月1日欧阳为庆祝愚人节,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改造后不久, 因排水不畅,故在未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施工不当,其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渗漏现象,渗漏污水破坏了楼下黄家的装潢。黄找欧阳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遂将欧阳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提问: 1 、欧阳峰是否应为其改造行为承担责任? 2 、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1.鉴定争议房屋部分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物权法》第七十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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