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11 时 16 分管理技术学院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 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2017 年1月 25 日 11 时 16 分管理技术学院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二)一般程序: 1.调查与审查; 2.听证; 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 10000 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2017 年1月 25 日 11 时 16 分管理技术学院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017 年1月 25 日 11 时 16 分管理技术学院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