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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15 |  大小:157KB

文档介绍
取按月支付与考核后发放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一条申报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珞珈学者的引进人才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执行。第十二条聘期中期和聘期结束时,单位根据聘任合同和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书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一)个人总结(二)单位评审1.单位组织教学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敬业精神、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方面,评价方式采取学生、同行及单位评价相结合;2.对杰出人才或学科带头人进行校内外同行专家评议,一般由5-7位同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对被考核人学术科研工作和成果进行评议;3.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听取个人述职,对教学情况、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发表论文水平、申请科研项目情况进行评议;4.召开专业技术职务分聘任委员会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5.召开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三)学校审批。副教授的考核材料报人事部审核。教授的考核材料报学校审批。其中,学科带头人和杰出人才的考核材料须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议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四)聘任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聘任合同执行。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或高聘;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续聘,可申请转聘其他岗位,或在聘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十四条人才引进经费管理(一)经费列支渠道1.杰出人才和A类学科带头人的薪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全部由学校统筹;2.B类学科带头人的薪酬由单位承担,其中受聘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珞珈特聘教授的岗位津贴按《武汉大学珞珈学者聘任办法》文件执行,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统筹;3.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的薪酬由单位承担,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和单位分担,其中,有“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经费的单位按4:6比例由学校和单位分担,没有“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经费的单位按8:2比例由学校和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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