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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知悉商业秘密之保护问题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df  |  页数:4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得其行为对象的同意;其行为对象维持、国家任务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之一。【四、行政机关知悉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行政机关知悉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一般的商业秘密保护相比有两个最重要的行政机关知悉的商业秘密数量庞大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和命令性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掌握着大量由权利人主动提供或被动提供的商业秘密。也正因为如此,如果对这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到位,大到国家的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小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行政机关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问是“管理与被管理”、“权力与服从”的关系,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并且使得其权利受五、我国对行政机关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我国传统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最弱的,这点从相关法规的数量和细致程度即可看出。直至年犯秘密的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从而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散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提到的比较多,但是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却非常少,这就使得这些义务性条款因过于空洞或缺乏操作性而很难真正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另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也有待提高。总之,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使得很多企业选择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和其他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弱点使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严重依赖于事前的预防;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和命令性使得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商业秘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对行政机关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不同之处:到侵害后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拢夜斗床徽本赫ā凡诺谝淮蚊魅饭娑松桃得孛艿亩ㄒ澹⒐娑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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