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的,在此不再赘述。刺激犯罪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的易感性被害要因和诱发性被害要的制度规范是不可奢望的,而法人安全措施、管理措施的漏洞,正会致使犯罪人的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转化的互动关系的特性。如在犯罪过程中,剧了商业银行防范体系的紊乱,而这种紊乱现状又进一步刺激了犯罪人的犯罪行总结为: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被害要因的存在而诱引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往往具害人在被害过程中自身责任的有无及其程度。所谓被害性问题的研究正是从被害人自身具有的被害特性着手,研究犯罪原因而最终为控制、预防犯罪服务的,如果消除了被害人的被害因素,相当程度上犯罪人也就无从着手实施犯罪了。毋庸置疑,在相当多的被害事件中,都是有可归责于被害人的诱因的,法人也概莫能从被害人学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并未将法人从被害人学的研究中排法人被害的一种,研究银行被害自然就要厘清法人被害与被害人学的关系。那么,法人被害在被害人学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呢,甚至于法人被害是否从属于被害人学的研究范围昵法律的拟制。法人是在拟制自然人人格的意义上与自然人相颉颃的,除了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权利外,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被害趋向,它们也会遭受到自然的法人排除在外,法人被害应属于被害人学的研究范围。张建荣将犯罪被害人的因,从而对犯罪人先行构成刺激从而诱引犯罪加害行为发生的特性。对以规章制度作为行动准则的法人来说,这些被害要因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尽善尽美产生犯罪的动机。过程互动性是指犯罪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与犯罪人之间所具有商业银行的防范措施不严导致了犯罪人侵害行为的发生,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加为,这种属性在商业银行被害的过程中也是具有的。至于归责可能性,张建荣的有对被害也负有一定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谴责可能的特性,它反映了被外。因而,被害人的特性皆为法人所具有,法人具有当然的被害人地位。被害性视角下的商业银行权益保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