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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秘密研究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58 |  大小:3716KB

文档介绍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防卫安全组织的资料,在战时和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下全国性的安排和计划以及国民经济与国防准备有关的计划和文献;服务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防卫和安全的战略储备、军工生产、新的技术手段的研究试验、国防角度的重要发明、产品以及与防卫投资应备的资料:涉及武装力量和武装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组成、配置、人员、司令部、军事装备、防卫设施、活动、战斗价值、道德和政治状况、军事反应能力、动员和战术行动等方面的全国性资料和全国性决定;涉及国家机构的特殊通讯设备和信息保护手段的资料;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进行谈判中由双方确认属国家秘密的资料;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确定属国家秘密而又提供给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或某一机构掌握的资料;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防卫状况和能力有关的资料;由国防部长确定的地图、航空照片以及由中央地质局局长确定的重力测量数据。”11《档案法》第3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12《档案法》第12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档案法》第19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宣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14《档案法》第22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档案部门与档案工作人员需依照新《保密法》的规定重新审视涉密档案的定密、保密和解密工作。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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