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肖像权保护问题研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pdf  |  页数: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浚嗣穹ㄔ撼霭嫔纾辏页.茸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第。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谢J榫郑辏常Р万方数据Р二、肖像的法律特征肖像具有专属性肖像具有外貌呈现性肖像也不等同于肖像的载体,所以肖像权保护的是肖像,而非肖像之载体。肖像作为通过艺术表现形式把自然人外貌再现于物质载体之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肖像为自然人自己持有、记录着自然人的特征形象,所以肖像只能是自然人的专属名词。法人作为社会组织,没有具体的外貌形象,即便其具有法律上拟制的人格,但是法人的人格权不包含肖像权。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在社会的普遍认可下,法人有“形象”一说,如“法院形象高大”,但这种形象的表述是停留在思想观念上的,是抽象的、感觉层面上的形象,而不是客观的、物质实体的外在形态,不具有法律上肖像的涵义。即使是能够真实呈现企业形象的录影、照片,也不是企业的肖像,虽然这种摄影照片具有直观性、客观性,但它不是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客观呈现。因此肖像专属于自然人。肖像通过艺术手法或纪实手段将自然人形象再现。只要自然人的身体部位具有一定范围的识别性,都可以认定为肖像,但肖像再现的形象主要集中在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及表情上,即肖像具有以自然人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外貌呈现性。当然这种呈现的途径可以是绘画、照片、录像、录影、雕塑等等。肖像通过这些方式将不同的外貌形象特征表现出来,给人以视觉感受,从而完成人与人在视觉上的区别功能。这种区别功能与姓名在语言和文字上发挥的区别功能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肖像具有可辨认性肖像客观反映出的视觉形象应与自然人本人的外貌形象具有一致性,其达到的真实程度应为清晰可辨。有人认为肖像的可辨认性就代表其要呈现全部的面部特征。其实不然,如果再现的自然人形象不是全部的面部特征,而是部分面部特征或者特殊的某一身体部位,但只要与这个人熟识的人都能对该肖像所呈现的形第一章肖像权基本内涵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