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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显相悖的。我国法律对于房地关系采取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立法模式,小产权房之所以成为争议的热点,并不仅是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小产权房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具有的特殊属性造成的。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房屋产权则是一种相对私有化的权利,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下,“房地一体”的模式就导致这两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的权利叠加在一起形成一个权利的集合体的时候,我们无法界定哪一种权利是二者之间更为重要的,因而存在着一种法律上的矛盾。而小产权房则集中的体现出了这一问题的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房屋进行交易时,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而建设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也应当随之变更。具体到小产权房的交易,因为小产权房土地的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我国法律不承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上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才能合法的进行交易流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的转让。而就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就目前我国现状来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现存的住房主要为农民自建的自住房,而这部分房屋的建造基础是农民合法的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就宅基地使用权人而言,其享有的权利仅仅包括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主房屋,并且不得将此权利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显然是农民的个人财产,农民理应对其拥有处分权。2可见,正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限制,小产权房在交易时让时无法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小产权房屋的买受人所取得的房屋产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产权。通过上述的分析,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并不拥有完整的1焦冰冰.《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4页。2李艳荣.《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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