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组织,并应有法定要求的执业税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具体问题可以由将来出台的《注册税务师法》中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当规定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涉税事务中的地位和责任。四、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其他相关问题由于税收基本法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单行法律、法规,它是税收法律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其在处理税收分配关系上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灵魂,是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主要规范国家税收制度建设中的根本性、共同性和原则性的问题。目的是统领、约束、指导、协调、规范各项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所以在起草税收基本法时,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不能太过具体和繁琐,应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全局性、原则性重大问题的规范上。其次,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所以在制定税收基本法时,既要能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又要预留一定的空间,保持必要的弹性。税收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应该是原则性的,除税收概念和原则、税种设立的程序等应明确严密地表述以外,部分其他可弹性处理的问题,只需要就程序和原则做出法律规定,不宜太细和太具体,可以坚持授权立法的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或立法机关做出法律规定。第三,还要注意税收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由于税收分配不是孤立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经济管理和行政、司法等部门都有联系,需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要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也需要处理好税收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参考文献[1]甘功仁,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税收研究,2003(1)[2]王世涛,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税务研究,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