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故意刁难职工。单位可对年休假进行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或在下一年度安排,但除非职工自愿外,一般不应跨两个年度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的日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申请不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按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否则,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均应按照职工未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向职工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年休假不足一天的,不支付工资。具体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五、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职工可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因此,职工在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因其他休假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既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先行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若用人单位限期不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