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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涉及贿赂的证明标准适用研究(法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4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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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仲裁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特Р点。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的意志,仲裁庭的干预较少,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结果做出Р相应的预测。仲裁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程序,而这其中就包括了证据规则。比如《联Р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19 条第 1 款就规定在不违反本法相关Р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仲裁庭裁决案件时所应适用的规则。当事人一般Р会选择相应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仲裁庭首先会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规Р则,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遵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仲裁地的证据规Р则、某一国家的证据法,或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证据规则。在很多方面当事人都可Р以自由选择,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其争议的适用Р法律、仲裁地、仲裁中所使用的语言以及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规则,可以约定发送通知或Р通讯的方式,可以由非律师代理14。具体来说,LCIA(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Р他机构仲裁规则,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规则)及当事人所选择的其Р他临时性规则都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又如, 2005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Р会(CIETAC)仲裁规则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仲裁庭适用当事Р人约定的方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比较合理的方式来审理案Р件。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Р合理机会。”Р 2 .仲裁员具有自由裁量权Р 通过将仲裁程序规则与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对比,才能更好地体现仲裁员所具有的自Р13 帅颖:“证据规则与国际商事仲裁”,《求索》,2009 年 10 月,第 146 页。Р14 曹慧星:“浅析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特点”,《民主与法制》,2008 年第 9 期,第 45 页。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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