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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的管辖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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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而且该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的话,则不适用《公约》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当然也就不能适用仲裁程序。综上所述,于中国而言,有正当理由认为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问题没有管辖权。结语通过对当今中菲南海争端的背景与局势的分析,对国际仲裁法庭概念的了解,以及在法理上、前置程序上、以及在 2006 年,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 条所作出的保留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明确,于中国而言,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是没有管辖权的。参考文献[1]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第 9页。[2] 王林彬.《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第 5页。[3] 梁西.《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第 346 页[4] 余敏友.《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 第 123 — 134 页。[5] 罗国强.《强行法的国际法渊源属性》,《中国国际法年刊!》(2008 ),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9 年,第 162 —164 页。[6]See Yoshifumi Tanaka, The International Law the Sea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403. [7] 余民才.菲律宾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的应对[ J] ,现代国际关系,2013(5):51-57. [8] 郑斌.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M] .韩秀丽,蔡从燕,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2. [9] 吴慧,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M. 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10]J.G. 梅里尔斯.国际争端解决[ M].韩秀丽,李燕纹,林蔚,石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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