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受贿的处理Р1.本公司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供应商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供应商财物,同时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应令其将非法所得上交工商管理机构,并予以解雇,对其永不录用。Р2.采购人员非法收受贿赂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上述各种处罚外,还应对公司损失进行赔偿。Р3.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Р第13条对采购人员收受回扣的处理Р本公司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处罚方法同第12条。Р第14条对知情不报的处理Р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同事或者主管知情不报的,公司给予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罚。Р第15条本公司采购人员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同事或者主管主动举报的,公司给予奖励10000元。Р第16条对主动坦白的处理Р采购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公司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理,并呈报司法机关实情,以便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Р第17条采购稽核小组违规处理Р1.采购稽核小组负责检察采购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如采购稽核小组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永不录用。如采购稽核小组成员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2.采购稽核小组成员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供应商和采购人员故意包庇、使其免受Р追诉的,本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4章附则Р第17条本办法的制、修、止Р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总经理批准生效。综合管理部对本办法有解释、修订的权利。Р第18条生效日期Р本办法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