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专业的经验以及熟悉专业的检查、检测方法和手段,参照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并出具专业客观的鉴定结论。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鉴定活动,同时由于它的高度专业化才能保证其客观真实性。不同的专业,即使是相近Р的专业针对同样的问题也会产生不同的结论。例如:临床医生和法医鉴定人,虽然其都属于医学专业,但由于其服务对象不同、目的性不同、病历资料收集方式不同、检查方法不同,即使参照同样的标准,也会由于其专业性理解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此种现象正是我国现有法医类司法鉴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大量的临床医生经过短期的培训,从未有系统的法医专业性的教Р育,而导致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再次,统一性是司法鉴定客观性的原则性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取决于其必Р须具有统一的系统化过程。司法鉴定的统一性包括司法鉴定人统一登记管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所需的科学技术知识、检查手段和方法等,正是这些组成部分的统一,才能保证司法鉴定产生统一性的客观判断。其中任何一项的混乱都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从而导致审判工作中法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而这正是我国目前重新鉴定大量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例如:由于司法鉴定人对应用标准理解的不同产生不同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应用不同鉴定标准产生不同鉴定结论,司法鉴定鉴定人应用不同的检验方法产生不同鉴定结论等。司法Р鉴定的客观性应是统一性的系统过程,其本质是需要司法鉴定管理、鉴定技术、鉴定标准等各方面的统一来保证的。Р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性、中立性、客观性,使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其中立性的法律地位,才能公正、科学的针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客观的鉴定结论。同时不同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彼此的联系,法律性是客观性的程序性的保障,中立性是客观性的内在要求,客观性是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