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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现状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正的解决以上司法问题,必须正本清源,从政治体制着手,解除体制对司法的禁锢,保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Р案例二、Р案例略Р问题: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能否得到支持?Р我认为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能得到支持。Р第一步,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界定。李某打款给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负责人黄某,购买减速机配套使用的齿板3块,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交付的货物——减速机有异响,齿板发生断裂,属于交付货物有瑕疵,构成了根本违约。双方因此引发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Р第二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某冶金机械公司与李某并未书面约定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因此当合同纠纷出现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Р如果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应由重庆地区法院管辖。Р第三步,也是本案的争议所在。即合同履行地究竟是昌平还是重庆。Р本案中,冶金机械公司发货到北京市昌平区通成物流公司,然后由李某自提,运费由李某支付的方式。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此规定,本案中,货物到达地昌平不能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标的物。因此,本案中的交货地点应为重庆。又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重庆。Р综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所以,该案应由重庆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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