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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分析论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为,如果最后合同执行成功,那么就会产生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理论认为,当事人是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改变的行为,当合同解除之后,这种行为应当得到赔偿。履行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则认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非违约方因为合同被履行而获得的利益就此消失了,因此违约方应当对这部分损害进行赔偿。这两种观点都各有理论支撑,因此各有各有支持者,例如瑞士税法所采用的就是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方式,而日本采用的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方式。合同对合同双方都有束约力,要求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约。在当事人不履行合约而造成合同被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主,那这样的结果相对来说对违约方更有利。所以这样的范围界定非但不能有效地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鼓励违约行为的发生,这是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原则的。因此本文认为,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当为履行利益,包括以下几方面:1、订立合同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3、因合同法定解除需要恢复原状而产生的全部费用;4、因违约方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五、结语合同解除是对非违约人的救济和保护,允许非违约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考察可知,支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两立主义,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采有。然而,在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上,各国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两个阵营: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在我国理论界,支持两个阵营的学者都不在少数,同时,由于《合同法》关于赔偿范围界定问题的规则较为含糊,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究竟采用哪种赔偿方式还暂无定论。[参考文献][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33.[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27.[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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