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总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第2.2.5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30%。7第2.2.6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执行。表2.2.6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高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层数绿地率性质度结合方案合旧城幼儿园理性确定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新区≤35%服务设农贸市场≤45%≥0.8且≤1.6不不大于施用地派出所≤40%≥1.0且≤2.4大结合方6层街道办事处≤40%≥1.0且≤2.4于案合理其它服务设施≤40%≤2.424性确定社会停车场(库)≤50%≤3.0米注:①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②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③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第2.2.7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