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见附录二)。 3. 道路立体交叉(1)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周边用地、相交道路性质、交通流特性、地形地貌、环境特点等因素确定。立交用地应考虑近远期 7 实施需求。(2)立体交叉主线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标准应与路段标准一致。(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住宅区时,应根据相关环评结果设置相应的防噪隔音设施,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L<10米时,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10≤L< 20米时,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第2.3.2条慢行交通 1.城市地面快速路宜设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通行需要; 2.城市主干路当灯控路口间距大于800米、过街行人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机动车断面流量大于3000辆(当量)/小时同时具备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且满足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3.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第2.3.3条机动车出入口 1.当快速路需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设置进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2.3.3.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