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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df  |  页数:24 |  大小:1254KB

文档介绍
存在的现实,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享有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权,不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31条和3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此外,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第47条、第49条中也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做了一些法律规定,这些立法都表明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表明我国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承认未成年人隐私权。而我国由于长期处于的封建社会,缺乏法治文明,人权意识淡薄。正由于这种历史背景的影响,隐私权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导致人们忽视了对未成年的隐私权的保护,实际生活中屡屡发生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侵犯的事件,这些造成了对未成年人心身的伤害,有的甚至酿成了惨重后果。毫无疑问,这些是不利于文明、和谐、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也不利于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必须足够重视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注意要做到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隐私权。132.2未成年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2.2.1人权理论人权是人类社会的最具尊严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但丁最先提出了人权的概念,是人文主义先驱,后来又有许多学者表达了对人权的想法和要求,不过内容很受局限,大都围绕着封建社会统治者如何合理来统治国民,这种思想被后来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一些家思想家所继承并加以改进,进而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法国在1789年13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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