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靠自律保护;三是靠法律保护。另一种是以张秀兰教授为代表,认为保护模式分为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为主导的模式。Р 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Р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Р美国是世界上保护隐私权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颁布《隐私权法》起,已经形成了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体系。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私营企业起到了主导作用,政府支持私营部门为此而进行自我规范的努力,这种努力体现在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保护环境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了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政府立法只起到补充与辅助作用。Р建议性行业指引Р建议性行业指引是由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制定,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承诺将遵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建议性行业指引主要是要求网站揭露:在网站上信息被收集的事实;被收集信息的类型;信息将被使用的方式;可能与第三方共享的信息范围。指引内容还包括:同意采取并执行隐私政策;应全面公布和告知其隐私政策;选择与同意;信息数据的安全;信息数据的质量等。Р网络隐私认证计划Р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络必须遵守在线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管。Р技术保护模式Р技术保护是把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希望寄托在消费者上。关于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一般来说有两种制度,即定入制度(OPTIN)和定出制度(OPTOUT)。在OPTOUT模式下,只要消费者不反对,网站就可以径行收集和使用其个人数据,而在OPTIN模式下,必须得到用户明确许可才可以。但在这两种情况下,用户都只有单一选择权,或同意或反对,主动权在于网站之手。Р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