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个人处于自家住宅或公共场所等不同的空间其隐私权的含义与保护范围等亦有所不同,不论是侵犯之人或需要保护之人,因其行为目的与事物性质的不同,隐私权的需求或保障就会存在些许差异。从文义上解释,隐者,藏匿,不显露,不欲人所知;私者,私人的,自己的,即与他人或公众无关之私人事物。故隐私系一种与他人或公众无关的本人不欲让他人或公众知晓之事,将该等私密事物藉由法律承认而赋予权利保障,即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及权利,学界一般认为系起源于美国,即��年美国学者���和����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隐私权界定为一种“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独处的权利”。伴随着社会资讯的不断前进,卫星观测、巨型计算机和电子数据库、互联网科技、通信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等技术日益繁荣与成熟,将隐私权定义为“个人自我独处权利”的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不能包括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利益。经过多年的发展,当代法学家逐渐扩张了隐私的内容,将其扩大到信息、空间等领域,使其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生活。信息社会中电脑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以电脑和网络储存、检索、合并或者转移信息均变得十分容易,使得人们在享受电脑科技便利的同时,也面临身陷个人信息隐私极有可能受到泄露、被收集、储存、传递、利用、甚至被滥用之困顿,而且这些信息有可能是不全面或者错误的,互联网的全球化使得这些信息被轻而易举的在全球范围内任意的传递和利用,而个人对此缺乏充分有效的控制手段。若对这种情形不能提供救济,则个人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将被任意践踏和漠视。为摆脱这种困境,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进程中,传统隐私权的理论和事件发生了新的转向,这种转向体现为:隐私权增加了以自我信息控制权与自决权为特征的个人信息隐私的内容。相比较传统隐私权整体上的消极预防权能外,个人信息隐私自我控制与自决的内容更具积极性和自我控制性,展现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