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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制度研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43 |  大小:2528KB

文档介绍
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为经济特区充分利用立法权进行大胆的立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增创新优势是经济特区新的神圣使命。本章将探讨经济特区立法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并分析这一制度的历史意义与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第一节我国经济特区立法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轨迹一、经济特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而形成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也是国家立法权的延伸,是国家立法权的特殊表现形式。经济特区法规应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所以经济特区立法在实践中具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拥有对法规的创制权。然而,经济特区的立法主体毕竟只是地方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规只能在经济特区内实施,因而,经济特区立法不可避免的带有地方性。特区立法要以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切入点,因为改革开放是立法的导向,也是立法的内容。立法是改革、发展的手段,是改革、发展的推动力。通过立法来解决改革开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141978年12月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确定了建立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个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我国正式设立经济特区,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的决议,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决策。151980年国务院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上述第一批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海南经济特区面积3.4万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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