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的公平性和贯彻司法救济原则当听证制度从英国传人美国后被进一步移植到立法活动和公共管理实践中用作提升立法与行政民主化程度以及获取相关信息的有益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现代民主理念传播潮流的促动听证制度日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纳并加以改进发展成为广泛应用于司法立法和行政运作中的一种颇具实效和影响力的程序性民主形式听证制度的学理基础听证制度本源的学理基础就是其适用于司法领域所体现的法理内核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首先自然公正原则作为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古老原则其中又内含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其二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①第一个原则的法理精神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核心内容而后一个原则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则成为听证制度的直接法理基础听证制度在发展之初是支配法院活动的一个程序原则任何人不能不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听取双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听证的内涵就是听取另一方的意见②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程序上的正义保障公民特别是权力相对弱小的一方的实体权利达到实质正义随时代及社会的情势变迁听证制度也逐步在立法和行政领域确立被赋予新的内涵听证制度作为学理上的抽象概念在具体探讨时从不同角度有所细分根据听证存在的领域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司法听证这种划分主要基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特征对应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此角度我国己经在立法和行政领域正式确立了听证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司法领域的听证制度也在逐步确立例如许多省市的地方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审判中就陆续引入了听证程序③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毛原《论听证及其在我国行政立法中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第期第页薛澜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