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租赁规避执行的类型反规避执行中突出的问题就是债务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规避执行的非法目的。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之目,利用虚假租赁规避执行的行为方式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本位主要探讨债务人利用虚假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根据虚假租赁合同签订的日期与抵押登记设立的先后顺序,可将虚假租赁分为三种类型。 l、将租赁合同设定于抵押登记之前例如A公司以自己的房产设定抵押从B银行贷款。A公司将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后与c签订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日期倒签至抵押登记之前,租期20年,租金已支付。贷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诉至法院,判决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在处置抵押财产时案外人C主张租赁权。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和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置在租赁之后,法院拍卖抵押财产需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抵押财产存在20年租赁,其评估价格大为贬低不说,买受人也不愿意竞买近20年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房产。抵押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2、将租赁合同设定于抵押登记同一天 A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同时与案外人c签订租赁合同。由于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没有明确同时设定的情况下是否对抗。实践中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往往故意与案外入串通,为法院执行设定障碍,使得被执行财产难以执行。 3、将租赁合同设定于抵押登记之后 A公司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后,与案外人C签订租赁合同,同样虚构20年, 租金一次支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但承租人往往以租赁时不知道存在抵押为由,采取软磨硬泡或直接对抗或四处上访或拒不搬迁或在法院拍卖过程中聚众阻挠,放出狠话干扰竞买人竟买,对抗法院执行,为执行设置重重阻力。 4、将租赁合设定于法院查封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6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