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四条告知义务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第四章利益冲突行为及豁免第十五条利益冲突行为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未按照以上规定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或未得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各方有效豁免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五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的责任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或地市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本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规则冲突的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生效及解释权本规则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