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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20 |  大小:1394KB

文档介绍
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五、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一)疫情报告 1.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接受报告主体: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报告形式:报表形式,分为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快报: 24 小时内快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之后 12 小时内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在 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月报:县级 5日前报地级,地级 10 前报省级,省级 15 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 20 日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年报:县级 1月 10 日前报地级,地级 1月 20 日前报省级,省级1月 30 日前报中心,中心 2月 10 日前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二)疫情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三)疫情公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六、疫情控制和扑灭(一)措施 1.发生一类疫病和二类、三类呈暴发流行时的措施 2.发生二类疫病时的措施 3.发生三类疫病时的措施 4.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的措施(二)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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