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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_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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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以,合议庭的组成应当符合回避原则的要求。 63 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异议之诉为中心 3.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因此,应当对第三人异议权是否存在进行判断,以确定对执行标的是否继续执行。所以,尽管异议之诉的根据为实体法上之权利,但对异议之诉的判决,并非是就执行标的物的权利归属或者实体法之地位作出判断。所以,对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判决,应当是就是否中止对原标的物的执行行为作出判断,而不是就原、被告对该标的物的实体地位作出判断。(三)关于执行当事人利益之考虑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提起,可能会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从而影响或使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避免对这一制度的恶意利用,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提起异议之诉之担保是必要的。为此,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原告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6(以下简称5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6)对此所作的规定,应当是较为合理的。(四)异议之诉中的确权问题尽管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审理离不开对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审查,但是,第三人异议之诉以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之执行的异议权为内容,并不对该项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然而,对这样一个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联系得如此紧密的诉讼,当事人很可能会提出确权要求,此时,应当将其作为另一个案件来看待并与第三人异议之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这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5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6第19条规定,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根据其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根据这一解释并结合相关条文的规定,我们很难看出该解释是将第三人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区别对待的,故应当加以明晰,以免误解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立法宗旨。(责任编辑:许康定) 64 法学评论 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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