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均中止执行,其原因主要在于避免案外人异议胜诉后发生执行回转,造成被动。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备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担保制度。 2. 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效率制度。鉴于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中派生出来的诉讼,提高效率应是重要价值追求,因此,笔者建议未来的强制执行法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可以扩大至执行异议之诉)的设计中,充分考虑效率因素,明确规定审理期限、公告等内容。 3. 建立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院间沟通协调机制。主张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法院间沟通协调存在困难。笔者认为,法院间沟通协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其一是明确规定案外人须声明是因执行案件而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否则科以处罚;其二是案外人提供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后,执行案件才能中止。【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 18 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③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透露,成都地区截止于 2009 年4月 20 日尚无一例案外人异议之诉。④洪浩:《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法学》 2005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