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措施的存在,在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过程中步履维艰……3.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差异本文认为,消费者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应当与基于其他如《消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起诉进行维权的途径相互区别并协调适用。单个消费者如果由于经营者存在交易关系,并发生了违约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事实,无论该事实是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所导致的,此时其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或《消法》来提起诉讼;如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消法》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消法》。4结论与建议当消费者权益损害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所导致的,并且经营者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救济。此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以及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在所不问。需要解释的事,这里所讲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不单指具体的人身、财产损失,还包括作为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所固有的、抽象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参考文献[1]种明钊.竞争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3[2]王兴运,郑艳馨.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40-141[3]李荣国,陈榕.试论不正竞争行为之成因及其预防[J].经济师,2002(3):74-75[4]曹新明.比较广告之法律问题探微[J].法商研究,1999(5):95[5]许明月,邓宏光.论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J].法学,2005(10):63-65.[6]毛江平.略论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之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5(3):106[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75. [8]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研究,1998(5):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