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这也容易使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进一步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起诉时间,这并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可减少执行的错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了涉及民事争议的纠纷尚未解决,根据现有的证据又不能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执行人员草率结案,会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留出一定的时间起诉确权,可以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合理保护各方利益。起诉期间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执行的效率,通常的作法的是通知案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起诉,如十天、半个月、一个月不等,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需经批准。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诉讼,法院将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不行使起诉权时可代位被执行人起诉案外人,且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告知当事人对争议的标的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确定起诉时间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根据执行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二是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限期起诉的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内,需要延长的需经批准。案外人逾期不起诉,法院可继续执行。四、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的审查人员按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因执行该案而取得诉讼管辖权。起诉受理后,当事人须向执行法院提交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法院据此作为中止执行该标的依据。待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判结果后,执行法再据此予以执行。当前,异议之诉制度在程序法中统一立法已是执行工作迫切需求。该项制度的建立,使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执行阶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有了新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有法可依,遵循法律办事,真正能做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率相统一,实现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使执行工作步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