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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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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有法律始允许干涉自由及财产。”m2、对传统法律保留概念的评析对法律保留概念的历史考察,是理解法律保留历史“真意”的关键。在当时的德国,君主有相当大的固有权限,议会并未确立对君主的支配地位,国家的大部分事项由国王以命令规定而无需议会同意,实定法上规定对某些事项进行规制必须经议会同意重在排除行政的独断,并不说明这是议会的专有权限。这类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议会的地位,而非是议会地位高于行政的标志。n,法律保留原则是奥拓.迈耶在君主立宪的宪制背景下提出的依法行政原理的内容之一,是法治国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但是,以君主立宪制为前提的依法行政原理恰恰反映出议会制的脆弱性:在当时行政权优位的背景下,议会以保护“自由与财产”的名义争取民主,扩大并巩固自己的权力,并因而形成早期“侵害保留”的形态。古典的法律保留既然是立法对行政的分权,自然以国王的立法事项为调整对象,因面与在民主共和制下议会的立法权限显然有所不同。3、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制度比较为更清晰的理解法律保留,我们有必要先明白法律优先的内涵。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越或法律优位,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因为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并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是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贝lj。法律优先原则表明,除宪法外,法律的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法律的位阶居于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制和无条件她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不论是干预行政还是给付行政。也无论是行政合同还是行政指导。关于法律优先的根据,奥托·迈耶是以“国家意志的不同作用力”来解释的,他认为,“以国家名义并专门为此而设的机构所表达的意愿,我们称之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是以公权力为其后盾的。由于有公权力的m何勤华,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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