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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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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也应当能够出现在整个经济法体制的各项制度中,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法体制。所以,“普适性”要求准则能够规划经济立法、指导经济守法、规范经济司法、监督经济执法和经济法学的探究, 而不仅适用于经济法领域,经济法根本准则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都要调节到经济法和全过程拥有普遍意义。这与各经济部门的准则不同。Р(三)特色性根据经济法根木准则应当拥有经济法特色应当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一个对经济法根本准则的根本准则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与经济法的具体法律规定相比, 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更多地侧重于经济法调节屮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法律代表,其根本准则也应当特点可以反应经济法。所以,“特点”需耍遵循经济法的根本准则,避免与经济准则、社会准则、其他部门准则以及整个法律准则相一致的准则。如公平、自愿、有偿的准则等价;罪刑法定准则;在法律和其他法律准则或其他部门经济法的准则和普通法不能反应经济法的实质特点的平等准则,不能适用于经济法。经济法的根本准则应当能够集中在经济法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质特点上。РUIР总之,我国经济法的三项根木准则明确体现了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宗旨。我国经济法的三大根本准则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三项根本准则和整个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的分配有关,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全过程的控制, 对国家的直接权益和长远权益起着决定性影响。经济法提出了三个根本准则,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M经济法理念体制,另一方面对我M的经济法律法规给予的基础和起点,对我国经济的新法规的制定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Р参考文献Р[1] 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Р[2] 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Р[3]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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