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相互冲突必然导致其中的一条规则无效,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影响原则的效力,相互冲突的原则仍然“存续无损”。由此,互相冲突的原则就必须得做出一定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三.结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律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期,(法典)系统。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认识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对现实中的法的如何遵守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吴斌、杨磊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