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本上学者们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分税制、房地产价格偏高和政府监管不力这几个方面来对小产权房的成因进行学理分析。 2.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研究部分学者在对小产权房产生原因进行研究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小产权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学者们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得出统一观点和结论的关键所在。首先针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进行相应的探讨和研究。周天勇(2009)等人认为小产权房并不违宪,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是人的权利与自由,应当对小产权房的存在予以合法的确认和肯定。陈小燕(2011)和钟凯(2012)同样认为小产权是合法的,认为小产权房是农民参与土地收益中非农收益的主要方式,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维护,主张将“小产权房”逐步合法化,这样才能切实的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有部分学者则认为小产权房是非法的,如张琦(2007)认为小产权房涉及违法和欺诈行为,其产生和发展都违背了法律的规制, 其存在本身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郭松海(2008)、陈锡文(2008)、郭清根(2009)、金涓子(2009)等人也认为小产权房是违法的,小产权房的存在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集体土地利用用途,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秩序。小产权房会导致耕地减少、房地产市场混乱等问题的出现,故而应当坚决予以取缔。虽然我们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大部分的学者还是普遍认为小产权的产生和存在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事实上的违法,其存在本身是非法的。其次,针对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的鉴别,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普遍认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无效合同的观点,也有部分学者如黄建平、余建岗等人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最后,针对小产权房的继承和抵押等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学者对此进行一定的专业化的论述,但是大部分的观点还是赞成小产权房不能抵押和难以继承的通说观点。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