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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的研究(可复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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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能机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文物局、城乡建委和规划局等部门。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建委负责城市的建设与管理: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表面看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但实际运作起来困难重重,文物部门权力有限。而即使这三个部门协调好了,他们对其它平级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能力也十分有限。民族文化遗产在现阶段不在《文物保护法》的范围之内。也不在文物的概念里。现在,国家已经意识到保护民俗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正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在这一工程刚刚起步阶段,把我国的保护方式和别人已有经验比较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我国对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法的研究还比较少,已有的研究多是介绍性的。主要的有王军在年出版的《日本的文化财保护》。该书完整的翻译了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介绍了该法的产生及完善过程,该书的一个亮点是首先使用“文化财”一词。在以前的一些介绍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的文章中,“文化财”往往被译为“文物”。其实,“文化财”和“文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无论是它们所涵盖的范围及保护方式等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该书对于《文化财保护法》的分析较少,主要是介绍性。尤其是没有站在历史《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第一章Р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法的特色。其次就是张松的《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该书分析了欧洲、美国、日本等国的文化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其中,第四章介绍了日本近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第七章介绍了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主要介绍了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法律发展历程和行政体制。综上所述,对于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法的发展历程的研究。对于该法的特色、可操作性等的研究较少。本文将主要研究该法在保护制度、保护体制方面的特色,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实例介绍日本历史环境保护模式。《文化财保护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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