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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无主物的立法现状及未来制度构建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相关权利的对接缺乏连属性,相关物的占有权利处于权力真空状态,从而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消解了占有人的权利,削弱了民法所应有的私法属性。(三)占有制度体系不完善现行民事立法及相关草案、意见均将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从客观范围领域消灭了私权主体对相关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这也反映出现行占有制度体系极不完善。(四)影响所有权、用益权制度的构建占有体系的残缺势必影响所有权、用益权之制度构建及其完善。传统民法保护占有人的权利,旨在实现其权力推定的法律效力,即占有人可因其占有事实或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或不动产的用益权。所有权作为一种学理拟制与制度性存在,其产生和发展与占有制度息息相关。四、未来我国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的构建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必须与世界其他各国民法典实现有效对接。目前立法之所以未能设立先占取得制度,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仍拘泥于传统道德。此种立法一方面在价值理念层面与传统民法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亦导致占有制度的体系缺损。未来中国经济、文化、法律诸领域必须实现与世界主流思潮的全方位接轨,先占取得制度应当列于民法中,使民法成为一部真正的权利法。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关于无主物先占制度构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主体范围未来立法应从价值观念层面进行改造,使先占取得成为一切人的自由而不是部分人的自由,更非一个人的自由,最终实现对无主物的平等占有。具体而言,对于无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主物应当授权一般权利主体均有权占有并享有合法权利;对于占有人所占有的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经济价值的占有物,占有人虽不能基于权利推定享有所有权,但国家须以一定的对价赎买,从而保障占有人的占有权利。此外,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占有物,国家不能也不需要将其视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从法律上推定占有人对该一无主物享有占有权或所有权,以此确保占有人对真正权利人的道德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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