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是根据债务人(破产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相关比例来确定的,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能计入以上财产。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在破产时的大部分财产都有担保负担,这就使得在计算报酬时的基数大大缩小,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从总额上来讲就相当低了,影响了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积极性。还有那些基本上无产可破或者只有少量财产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一旦被指定,又不能因报酬问题拒绝担任,这对破产管理人是极不公平的。在处理这些破产案件时,“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公共办公室,就是为了在无人充当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中充当破产管理人。美国联邦受托人办公室也是如此。”(5)在我国还不可能设立破产专项基金的情况下,应借鉴该经验,设立公共破产管理人制度,以解决以上问题。参考文献(1)互联网下载资料: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职责,2012-03-21,网址:http://wenku./link?url=BOiufXOIPQi8DlR8DHD02Il5FnXemcKWrqxDsfNRQE0FLDnTOKebVqBKWI8oUi8OILkA1QCvsWT_wwjIaq7j0qyswD8mAAr1fkt7UXSn3Oa(2)多数国家的破产法一般从专业资格、个人素质和利益冲突等三个方面来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参见尹正友、张兴祥著:《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7~68页。(3)根据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各国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大都在寻求一种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式。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4)一般认为,指定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其是否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担保。王东敏著《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5)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