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工作流动性等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会出现相互推诿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根据《婚姻法》第 29 条的规定,②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只有有扶养能力能力的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才对于缺乏生活能力的兄、姐有扶养义务。那么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确实需要他人扶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弟妹没有负担能力或者并不是由兄姐抚养长大,如何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呢?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被扶养人范围,允许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解决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扶养问题,另一方面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之间也不会因为都不愿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闹到法庭,从而节省诉讼成本。Р..........Р结论Р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小家庭的和谐,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遗赠扶养协议制定之初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农村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现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们面临的养老压力也将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居家养老也受到了长期计划生育政策下 421 家庭结构挑战的情况下。遗赠人依靠自身财力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不仅缓解了居家养老的压力,也符合当下养老的现实需求。但是囿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时不发达的立法技术、有限的认知水平,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要件、效力以及履行和解除问题规定的并不全面,致使在实际运用中引起了诸多纠纷。因而,针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就是本文写作目的。笔者认为应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范围,明确订立协议应采取的形式,完善协议的效力规范,增加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的法定标准,建立扶养人权利保障制度。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完善,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将会逐渐被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扶弱的作用。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