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Р完备的法制是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前提条件。虽然我国涉及到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内容全面的行政问责法律,实践中需要问责的许多情形、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而存在着“不能问”的现象。对此,必须要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律基础,把行政问责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不仅要适时启动《行政问责法》的制定工作,以法律形式对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范围、标准、程序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且要及时修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Р制度的约束是一种硬约束,而通过2008年的“问责风暴”和问责制度建设,我们更需要形成一种“问责文化”。一方面,要让上上下下所有的官员都意识到,做官应对社会、对民众负责,必须怀有敬畏之心,时刻警惕悬在头上的“问责之剑”;另一方面,要加强来自人大、政协、群众、媒体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形成广泛的社会压力,让问责无处不在。Р在健全的问责文化下,不仅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问责,负有领导责任、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的官员也需要问责;不仅是问题官员要问责,政绩平庸、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也要问责。当前,只有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才能让“问责文化”扎根。Р“问责”说到底是一种事后追惩,最好的做法应该是健全事前预防机制。在今后的日子里,要想避免像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溃坝事件和瓮安群体事件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关键就在于需阳光行政、依法行政。总之,为了人民利益,让我们将问责进行到底!Р参考书目:Р[1]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探索与争鸣》2004Р[2]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理论月刊》2004Р[3]张维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Р[4]薛瑞汉: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Р[5]吴练斌:行政问责制意义浅析,《广西日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