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甚至是权利未遭受侵害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条对此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从而使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第三,起诉前提的特殊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①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具有这种特殊性的原因在于,通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具有间接性、广泛性的特征,有的公共利益一旦受到了侵害就无法复原,产生的恶果也是长久性的,例如因环境污染而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传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前提,则要求要有现实、直接的损害。的相关诉讼请求,也包括可以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和禁止再从事相关的活动。所以,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既包括对造成实际损害的不法行为提出民事赔偿,也可以包括对尚未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甚至要求违法者禁止进行有关行为,即禁止性诉讼。这就是说,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指向未来的意秩序,主要体现在对具体的个体私益方面的确认保护上。二者区别在于,传统民案对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进行保护。能代表民事公益诉讼最主要特点的就是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即公共利益。因此,只要看民事诉讼请求中是否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就能判断该诉讼是何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的“私法自治”的相关原则应该是与诉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利益受损者本人或体范围扩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第四,诉讼请求的多元性。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包括传统民事诉讼义。第五,诉讼结果的扩张性。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私益纠纷,裁判结果的效力仅仅施向于双方当事人,有时会涉及到第三人,此外对与案件无关的人则没有效力。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致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参见巩海�£:《邹议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的保护》,载《制度建设》,��年第�期,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