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须时,可召开暂时会议。Р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作为缺席。Р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Р 第十六条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与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Р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需聘任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Р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标准。Р 第十八条本会实施秘书必需作好每次会议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包括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和会的全体委员签署。РРР 第四章委员Р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要求、规范性文件和业主条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能推行业主委员会组员职责;(3)品行端正;Р (4)热心公益事业。Р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方法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确定。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定:Р 1、已不是业主;Р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Р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推行职责的能力;Р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收调查的;Р 5、其它原因不宜担任本会委员的。Р 第二十二条委员停任时,必需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留的本会文件、资料、帐Р 簿和属于本会的全部财物移交给本会。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Р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Р 2、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Р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Р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