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支出和财务定期公布;4、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业主监事会提出监督及整改意见;5、参与了解和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的工作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业委会及其委员和业主代表的履职情况;6、参与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7、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工作;8、其他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必须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业主监事会报告通过后应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监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该监事应主动辞职。对于有利害冲突的监事不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通知其停任,并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业主监事会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业主监事会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第四章其他规定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营私舞弊,业主监事会向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及监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就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而提出的质询,有义务进行说明解释。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议定。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监事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