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第十一条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第五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 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三)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 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 应当保密,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第十五条如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留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一年内本人三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例会的, 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报市政府备案。第六章委员待遇和工作方式第十七条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 专家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第十八条各专业小组或个人所提出的建议或议案, 按委员会的议事规程提交有关政府部门。第十九条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 2-3 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