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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业主委员会规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公约的实施;(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九)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展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展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十四条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内部产生纠纷,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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