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为行为准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它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第三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它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