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五)结算方法: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结算标准结算。(六)凡接受家庭病床治疗的患者,每月个人承担设床费为每月定额标准的10%。(七)在家庭病床诊治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各项规定,违者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及IC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购药的;(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经济损失,给予警告。(一)将不属于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二)少报工资总额,虚报、重报医疗费的;(三)将患有疾病,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回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二)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三)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供审核所需相关凭证的。第二十六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回经济损失,给予警告,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药店资格。(一)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三)将处方用药换成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的。第二十七条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四)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法规及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