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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版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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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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